说文保||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
发布时间: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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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在带领人民进行革命的历史进程中,注重保护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中国共产党通过采取严明军纪等举措在推进战争进程中加强保护,尽量减少战火造成的损毁;通过建立和完善文物古迹管理机构等措施,不断加强新解放区文物古迹的接收、管理、保护及利用;根据各解放区实际,积极探索并逐步完善文物古迹保护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些探索与实践,为中华文明赓续发展作出了贡献,也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担当文化使命的自觉与主动精神。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形成了数量丰富、形态多样、分布广泛的历史文化遗产。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列强侵略、军阀混战、盗匪猖獗、连年战火,对我国文物古迹造成严重破坏。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勇担传承中华文明、赓续中华文脉的文化使命和历史重任,在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注重保护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和改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本文拟基于相关史料,考察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保护文物古迹的主要举措及历史意义,以期深化中国共产党文化理论与实践相关研究。 1946年6月26日,国民党军队在完成战争准备后,撕毁“双十协定”,向中原解放区发起进攻,引发内战。依靠飞机大炮等武器,国民党军队对解放区实施狂轰滥炸,对古城、寺院、道观等文物古迹造成严重破坏。1947年1月,国民党军队进攻山东解放区首府临沂,企图与华东野战军决战。为寻求有利的作战条件,华东野战军于1947年2月14日主动撤出临沂。 然而,国民党军队依然对临沂城进行轰炸,导致“临沂古城历史文物”“毁坏殆尽”,“城内洗确江北岸晋王羲之书、及海内书法家珍视之‘集柳碑’、汉诸葛武侯故里古碑及孔庙等,均毁于五百磅重弹之下”。[1]在各地驻军期间,国民党军队也经常以军事部署为名义,将历史古迹作为兵营据点,甚至通过拆除古迹来构筑工事。比如,1948年7月,“国民党邹县县长巩震寰,即借口妨碍城防,下令将孟母三迁故居、孟母神位及孟子晒书的曝香台,洗砚池、子思庙等全部拆毁,将砖石修了工事,柱子当了柴烧”[2]。类似案例,还有很多。 与国民党对文物古迹的肆行破坏形成鲜明对比,中国共产党在努力采取军事行动战胜国民党反动派的同时,也注重通过严明军纪等举措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1947年夏,经过解放区军民一年的浴血奋战,战争形势发生重大变化。6月至8月,刘邓大军千里跃进大别山,揭开战略反攻序幕。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出《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统一规范军纪,要求严格执行。这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起到了重要作用。1947年10月21日,毛泽东在转战陕北过程中参观了陕北佳县的白云山寺院,他指出,“这些东西,都是历史文化遗产,要好好保存,不要把它毁坏了”[1]。 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古迹,使其免遭战火损毁,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进程中制定了严格的保护文物古迹的军纪法令。1948年3月,中共中央西北局、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晋绥联防军联合发出《保护各地文物古迹布告》,强调“凡我党政军民人等对于一切有关民族文物的古迹名胜均应切实保护,不许有任何破坏”[2]。 该文件对老解放区和新解放区的文物古迹保护作出区别:在老解放区,由政府保护和管理文物古迹;在新解放区,由军队政治机关监督各级所属队伍切实遵守保护文物古迹的法令,把古版书籍、宗教经典、古代钱币、瓷器、青铜器等具有重大文化价值的文物护送至西北局宣传部统一保管;不论新区老区,均由军队或当地政府派专人保护碑塔、陵墓、古树、寺院等古迹名胜。这一时期,在新解放区及时发布保护文物古迹布告,成为解放军作战的基本步骤之一。同时,在各地各军制定的入城纪律守则中,保护文物古迹成为一项重要军纪。比如,《东北野战军入城纪律守则》共计8条,第3条纪律便是“保护学校、医院、科学文化机关及城市公共设备,名胜古迹和建筑物”。1948年6月4日,中央军委批转《东北野战军入城纪律守则》,认为“比较扼要,对内对外注意事项都包括在内,各地可参考采用”[3]。这些纪律规定,对于在战争中保护文物古迹起到了重要作用。 1948年9月,华东野战军在中央军委指挥下,取得济南战役胜利,揭开人民解放战争“战略决战的序幕”。济南战役,“是人民解放军解放敌人重点设防的大城市的开始,也是蒋介石以大城市为重点的防御体系总崩溃的开始”。[4]解放济南不仅创造出大城市攻坚战的经验,而且通过策动国民党军队吴化文部起义以及颁布“约法七章”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了战火对这座历史文化古城的损坏。为了进一步震慑敌人,奖励立功行为和惩罚破坏行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于1948年11月1日发布惩处战争罪犯命令,把“毁坏文化古迹”列入判定战犯的12条标准,指出“凡带头执行以上各项罪恶行为之一者,亦应依法惩办”[5]。 在战略决战的过程中,和平解放北平不仅是解放战争的重要胜利,而且是保护历史文化古城的重大成就。在东北解放军完成辽沈战役、挥师入关后,毛泽东和中央军委于1948年12月15日和17日连发两封电报,要求东北解放军在进行平津战役时加强保护北平的工业及文物古迹。毛泽东强调,要“注意保护清华、燕京等学校及名胜古迹等”[6]。他还提出了保护文物古迹的具体办法:一是派兵保护,原来的管理人员维持原状;二是“注意与清华、燕京等大学教职员、学生联系,和他们共同商量如何在作战时减少损失”。[7]在同国民党军队傅作义部进行谈判的过程中,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不仅努力争取和平解放北平,而且要求部队制定详细作战要求。 1949年1月16日,中央军委发出指示:“对于城区各部分要有精密的调查,要使每一部队的首长完全明了,那些地方可以攻击,那些地方不能攻击,绘图立说,人手一份,当做一项纪律去执行。”[1]在此期间,文物古迹调查工作得到建筑学家梁思成等人的大力帮助。经过持续努力,人民解放军代表与国民党军队傅作义部代表于1949年1月21日签署《关于和平解决北平问题的协议》,并在协议书中强调共同保护文物古迹,这对于最大程度减少战争破坏起到了关键作用。 解放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在进军全国时仍注重加强文物古迹保护工作。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和朱德签署发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用“约法八章”的方式宣布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各项政策,把保护文化教育机关、继续使用原工作人员列为一项基本内容。渡江战役后,人民解放军在快速南进过程中同样注意保护当地文物古迹。比如,周恩来曾于1949年5月7日审批关于保护刘氏嘉业堂藏书楼的请示报告。[2]该藏书楼位于浙江吴兴县南浔镇,是江南著名藏书楼之一,藏书多达60万卷。在解放大西北和大西南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切实执行保护少数民族的文物古迹和宗教建筑的政策。比如,中共中央西北局多次指示加强对甘肃敦煌文物的保护,第一野战军司令员兼政委彭德怀发出“保护敦煌千佛洞”的命令。[3]总体来看,中国共产党对于文物古迹的保护,贯穿于解放战争时期的军事斗争中,在推进战争进程中始终尽最大努力减免战火对文物古迹的损毁。 二、设立机构,健全组织,使文物古迹得到妥善管理和利用 随着解放战争进程的推进,解放区面积进一步扩大,城市接管和新解放区管理建设工作成为中国共产党面临的重要任务。在接管和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根据形势变化,积极开展工作,设立并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了许多专职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并明确了管理归属、权限及职能。在一些条件允许的地方,还积极探索文物古迹的传承利用形式,使旧文物焕发新生命。 土地改革是新解放区的重要工作,但是在土地改革过程中,由于前期经验不足,保护工作不到位,一些古迹遭到破坏,文物遭受损失。如在山西,“有些地方在土地改革时,所清出的地主家庭书籍、字画、碑帖、古董受很大损失,当成废纸贱卖。五台的古庙古物,也破坏的很厉害”[4]。为了加强对新解放区文物古迹的保护,中共中央工委于1947年7月10日发出指示,要求各解放区指定专人负责保护文物,集中保管、避免散失,以待将来交由图书馆等专门机构。比如,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和晋察冀行署就按照要求,及时设立了文物保管委员会。 1948年3月,晋察冀解放区的北岳区党委和行署设立五台山管理委员会,“由五台县委书记、县长及寺院和尚等人组成,由县委书记为委员会主任,直接受北岳区行署领导”[5]。晋冀鲁豫解放区、东北解放区等也采取类似举措,如太行区成立文物管委会,要求“在组织上除行署级专设委员会外,专、县两级由各级党委宣传部与教育科共同负责,并责成专人搜集整理”[6]。 随着解放区的扩大,一些解放区逐步连成一片,更加统一高效的行政机构和管理机构不断建立完善,这为文物古迹保护提供了极大便利。1947年11月,石家庄解放后,晋察冀解放区与晋冀鲁豫解放区连成一片,形成一个广阔的华北解放区。1948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把晋察冀中央局和晋冀鲁豫中央局合并为中共中央华北局。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由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把保护文物古迹写入施政方针。根据1948年10月的《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程》,民政部负责保护名胜古迹,教育部负责管理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与纪念陵园以及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场所。[1]在行政机构方面,各级政府设立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教育部门、宣教部门、地方知名专家和文化教育工作者。 此外,各级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图书馆或博物馆,用以保管文物。在经费方面,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派专人驻守保护名胜古迹,生活费用由当地政府妥善解决,而文物古迹管理的经费,“从地方建设粮内开支”[2]。华北人民政府还开展了文物古迹调查及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在各级干部群众中进行深入教育,说明此类图书古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历史遗产,对新中国文化具有重大价值”[3]。 对于一些文物古迹资源较为集中的大城市,中国共产党更加注重管理机构的设立与健全。比如,北平解放后,为了保护、管理和利用这座历史文化古都的丰富资源,中国共产党在北平市军管会之下设立了文化接管委员会,其下包括文物部(下设博物馆处、图书处)等部门,“负责接管一切属于国家的公共文化教育机关及一切文物古迹”[4]。当时,北平有国立北平图书馆(约140万册图书)、沈阳博物院迁平部分、国史馆北平办事处、故宫博物院(约百万件文物)、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仪器资料等)、历史博物馆(约20万件文物)等专门机构。 面对复杂的工作局面,文化接管委员会决定先接后管。一是制定接收计划和工作方针,“维持原有机构人员,令其继续负责保管,安定其情绪、生活,以免损失古物图书,并使其及早开馆”[5]。二是通过拨付专款来维持故宫博物院、北平图书馆等机构的正常运转,暂不开始文物清点工作,留用部分原工作人员,逐步进行甄别工作。这些举措对实现文物古迹保存管理的平稳过渡起到了关键作用。随着工作推进,中国共产党还根据实际情况,将沈阳博物院迁到北平的部分迁回沈阳以便于保护,并将历史博物馆与故宫博物院合并,有效提高了管理效能。经过调整,故宫博物院、北平图书馆、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统一由华北人民政府文物管理委员会领导,进一步理清了组织结构和管理权限。 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传承是最好的保护,因此在接管文物古迹之后还注重及时发挥其作用与效益。一方面,通过开展文物展览会等形式对公众进行历史教育,凝聚文化认同;另一方面,将旧社会专属于特权阶层的宫殿场所向群众有序开放,让文物古迹成为人人享有的公共文化设施。比如,北平和平解放后,故宫博物院、北平图书馆、历史博物馆都举办了文物展览会。天坛、国子监、故宫等古代建筑,经华北人民政府拨款修缮后,向公众开放游览。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高教会文管处组织故宫博物院、北平图书馆、历史博物馆、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11个大型展览,目的在于“变游览场所为社会教育重要工具”[6]。 这些展览活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新的文化理念和政策,使古物焕发新生,产生了新的价值,成为新中国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此外,北平市文化接管委员会还于1949年3月16日举办文物界座谈会,专门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文物管理工作进行研讨协商。与会人员一方面讨论了新民主主义文化理论与文物古迹管理问题,一致认为文物古迹管理不应成为私人垄断的事业,“文物事业与整个文化科学一样,是为人民的,属于人民所有。这是新民主主义文化基本的性质”[7];另一方面,围绕文物古迹展陈和研究,重点讨论了普及与提高的关系,强调博物馆等文物机构不仅应当做好研究工作,改善研究条件,提高研究能力和产出,而且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进文物运用方法,通过展览陈列等方式教育人民群众。这些新理念新思路对于有效管理文物古迹以及更好发挥其功能价值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在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全国性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机构逐步建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之下设置文化教育委员会,负责指导文化部、教育部等部门的工作。11月1日,文化部正式成立,组织机构包括办公厅、文物局等“一厅六局”,领导管理17家文艺单位。故宫博物院、北京图书馆、北京历史博物馆、文物整理委员会是文化部直属单位。文物局又下设文物处、博物馆处、图书馆处、鉴定设计委员会等机构。文物局设立后,着手草拟了古物保存、古物登记、古物图书出口等规章法令,调查研究全国文物界情况,指导故宫博物院等文物部门的工作,为统一开展文物古迹管理与研究打下了坚实基础。 不断完善法规政策,对文物古迹进行制度化、规范化保护,是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长远之计。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进程中积极探索文物古迹保护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指示和法律规定,起到了良好效果。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结束减租减息政策,实施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然而,祠堂、庙宇、寺院等具有历史文化属性的建筑古迹在废除封建土地所有权后,便面临经费来源中断、维护管理缺失等问题。同时,一些古董、字画等文物被当作土改“斗争果实”,或遭损毁,或分散流失,“这是中国文化上的损失”[1]。为了及时纠正这种情况,1947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工委发出《关于禁止毁坏古书、古迹的指示》,要求各级部门必须注意保护古物图书,指定专人负责,在适当地方加以妥善保存和管理,禁止拆毁古庙古迹;同时,要求各级党组织向干部群众作出解释。这一指示对各解放区及时开展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一年多的土地改革实践,中国共产党于1947年7月至9月举行全国土地会议,总结各地经验,制定并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该文件相关条目对文物古迹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第三条指出,“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第九条丙款内容为“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2]但《中国土地法大纲》仅就土地改革中文物古迹归属与保护作笼统规定,并非专门性的法律规章。随着形势的发展,制定专门的文物古迹规章,进一步推动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成为迫切需要。各解放区基于自身实际,就此进行了积极探索。 比如,晋察冀解放区与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在文物征集工作中完善文物保护工作流程,加强工作规范性,于1948年2月发布征集保管文物的通告,将文物分为三类:“(一)古版书籍、抄本、宗教经典、县志、风土志等;(二)古物、古字画、雕刻、及其照版;(三)贵重图书、资料包括外文书刊、图表等”,同时要求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建筑。[3] 晋绥解放区、东北解放区、山东解放区等地也采取了相似举措。1948年11月13日,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华北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文物古迹征集管理问题的规定》,将经验提炼上升为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文件规定。该文件指出,以往晋察冀解放区和晋冀鲁豫解放区曾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制定文物古迹保护命令或办法,取得重要成绩,但“各地图书古物古迹的散失损毁,时有所闻,此实乃人民文化财产之重大损失”[4]。 因此,华北人民政府总结以往工作经验,规定了文物古迹征集管理工作的基本规范,包括文物古迹教育、文物古迹机构、文物古迹类型、征集登记程序、捐献奖励办法、名胜古迹管理、惩办私占文物、遗址发掘程序和经费使用等10个方面。此外,1949年1月14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保护古迹文物的训令》。这条训令补充规定了保管、修复、调查、登记等事宜,强调“我国名胜古迹各地均有,在历史、文化、科学及艺术各方面皆有很大的价值,这些都是人民的文化财产”[1]。这些法令规章,从法律上为解放区文物古迹保护提供了依据,使其更为有章可循,进一步提升了文物古迹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同时,华北人民政府对于涉及文物的经济贸易问题也进行政策探索,逐步规范相关行为,打击各种倒卖出口行径,有效减少了文物的损毁和流失。近代以后,由于战乱频仍,帝国主义列强和军阀盗匪趁机对中国的文物进行疯狂的盗掘走私。1949年4月8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出《为禁运古物图书出口令》,明令各级政府和海关,“凡属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古物,并八十年以前之一切图书,均严禁出口,运往国外”[2]。经过调查研究,华北人民政府又于1949年5月17日发出《为古玩经审查鉴别后可准出口令》,对禁运出口令进行补充完善,明确规定:“凡属并无历史价值之近代出品,应准予出口,并授权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及津海关组织专门机构进行鉴别。”[3]这些举措,减少了文物流失现象,保护了大量文物。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加快制定实施全国性的文物古迹保管规章办法,明确指出,“我国所有名胜古迹,及藏于地下,流散各处的有关革命、历史、艺术的一切文物图书,皆为我民族文化遗产。今后对文化遗产的保管工作,为经常的文化建设工作之一”[4]。经过半年左右的调查和起草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5月24日颁发《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令》《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这些规章制度把保护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结合起来,把保护早期文明遗址和现存名胜古迹结合起来,并详细规定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的种类范围,既吸收了解放战争时期的制度建设成果,又有重大发展,为新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和文化建设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5]。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以其艰苦卓绝的努力,领导中国人民夺取解放战争和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华文明赓续发展创造了根本社会条件。在这样一个改天换地的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不断深化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认识,持续加强文物古迹等的保护,尽最大努力减少战火损毁,同时在城市接管、新解放区建设中通过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加强保护利用,并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推动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这些探索与实践,为中华文明赓续发展作出了贡献,也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担当文化使命的自觉与主动精神。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从动员到扎根:中共冀鲁豫根据地乡村文化治理的历史考察和经验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19YJC770053)
[1]《华北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古迹文物的训令》(1949 年 1 月 14 日),《党的文献》2006 年第 4 期。[2]《为禁运古物图书出口令》(1949 年 4 月 8 日), 《华北政报》1949 年第 6 期。[3]《为古玩经审查鉴别后可准出口令》(1949 年 5 月 17 日),《华北政报》1949 年第 7 期。 [4]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编《新中国文物法规选编》, 文物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4 页。[5]《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论述摘编》,中央 文献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190 页。